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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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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很多要素构成,具体来说主要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和附加条款、附注、附加单、保险单、保险单据、报表等书面协议组成。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约定支付保险金:一、投保人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相同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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