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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干部具备哪些条件可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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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男女干部分别年满 60、5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
  (2)男女干部分别年满 50、45 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另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也可以退休。
  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1990 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 60 周岁退(离)休。
  1991 年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聘用制干部受聘 10 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原则上可按 1978 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按干部条件办理退休;如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1992 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 60 周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该通知供省部级组织人事部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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