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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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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住房公积金提取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经鹤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直属鹤岗市人民政府的正处级事业法人单位,具体承担鹤岗市直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内设综合科、归集执法科、资金核算科、信贷科、稽查审计指导科、科技信息科、萝北县管理所、绥滨县管理所。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鹤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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