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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报销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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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报销相关问题

产前检查门诊费用: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需注有孕周数)

4、原始收据

5、医疗费用明细单

6、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的特点

(1)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之前的孕期即开始支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结合;

(2)医疗服务范围的确定性。生育保险的检查项目、治疗手段大都是基础性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相对比较固定、费用也比较低廉;

(3)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保障水平高于医疗保险,没有规定起付线和封顶线,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出现高危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均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间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此系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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