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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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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小编介绍,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读取社会保障卡上记载的参保缴费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传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传送给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同时将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

(三)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一)下载《信息表》并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二)将《信息表》相关内容导入本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记录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

(三)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转移平台生成《联系函》,并寄送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通过省级转移平台生成《信息表》;

(二)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三)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发送相关指令,同时将生成的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参保地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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