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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预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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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预约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作风效能建设,创新服务形式,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确认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事项和具体时间,市管理中心在约定时间为其提供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第二条 预约服务采取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两种形式。

第三条 市管理中心设立预约服务电话,开通网上预约通道,确保预约服务落到实处。

第四条 预约服务采取实名制,即预约人与办理业务的职工为同一人,信息不符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办理业务。

第五条 预约服务的业务类别: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可即时办理。

第六条 预约服务时间。提供自预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的预约服务。电话预约时间为每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4:00;网上预约实行全天24小时服务(含周六周日)。预约时间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约服务的登记内容:

(一)预约办理的事项。包括预约业务办理机构、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别、预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预约办理的时间;

(三)需向预约人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预约人可通过拨打市管理中心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电话预约。其办理程序为:

(一)预约人通过电话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预约事项、预约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电话预约后,12329热线工作人员通过网上预约平台进行预约登记并上传预约信息。市管理中心应约业务办理机构在接收到预约登记信息后,及时逐一通过电话向预约人确认预约事项和预约时间,并对预约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预约人持相关资料,按照约定时间到市管理中心应约业务办理机构办理预约业务。

第九条 预约人可通过登录市管理中心网站(www.gjj.cn)进行网上预约。其办理程序为:

(一)预约人通过市管理中心网站网上预约平台登记预约事项,进行网上提交;

(二)市管理中心应约业务办理机构在接收到预约登记信息后,及时逐一通过电话向预约人确认预约事项和预约时间,并对预约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预约人持相关资料,按照约定时间到市管理中心应约业务办理机构办理预约业务。

第十条 预约人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第十一条 对预约事项的办理情况不满意的,预约人可向市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投诉,投诉电话为2609837。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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