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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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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生育津贴

1、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

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3、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

女职工合法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的对应产假天数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5、业务办理流程

生育津贴待遇申请由用人单位在生育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0日前(统发工资单位5日前)到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生育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

(5)生育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需出具病历和单位有关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确认是否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资格,签署审批意见。留存申请人提供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联),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留存联)。

待遇拨付

(1)非财政统发单位参保职工:按月将生育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拨付到参保职工提供的银行账号(交通银行)。

(2)财政统发单位参保职工: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部分由市机关保险办委托局统发中心代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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