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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伤保险的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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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伤保险的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这四种不同的情况。下文将具体介绍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湖南工伤保险中工亡待遇具体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并且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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