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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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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舟山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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