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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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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解读

  为了很好地防范建筑工地安全风险,并给施工人员提供更多保障,北京市实施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政策。该政策指出,建筑单位必须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险,而保险公司也应该为投保人提供施工现场风险评估、人员培训等服务。

保障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保障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北京市推出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很好地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出险后给予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该险种的保费实行差别费率,一般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的,保险费为其千分之一点二,而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保险费为其千分之零点八。

受益人是签订保险合同时必不可少的一项,但很多投保人对于国寿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受益人方面的知识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国寿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的相关知识。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国寿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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