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投保流程
- 来源:社保查询网 2025-06-07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些场合,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1、保险标的无形: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采取“索赔发生制”: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独立处理理赔: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4、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的拟订,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
2、产品数量和产品的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关关系,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
3、承保的区域范围;
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5、赔偿限额的高低。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其保险责任是: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
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责任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
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
赔偿标准以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的赔偿限额为最高额度,它既可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标准,也可以累计的赔偿限额为标准,在此,生产、销售、分配的同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均被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适用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险的区别:
第一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第二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由于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导致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使用者因此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索赔或诉讼,生产商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承保该责任的险种就叫“产品责任保险”。
沃尔玛、麦德龙(Metro)家乐福等国际采购商在向国内制造商采购时,都在采购合同中有严格的保险规定,要求出口产品必须购买产品责任险或商业综合责任险。
Insurance:
内容:
Supplier shall obtain and maintain at their expense, a policy or policies of: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cluding product and completed operations, personal and advertising injury and contractual liability coverage)
General Aggregate and Product Liability Coverage with $2,000,000 USD each.
Each Occurrence amount must be $1,000,000 USD.
The policy must be purchased from a carri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Company and Completed Operations Aggregate limit, written on an occurrence form.
供货商应该自双方合作起始时,自费购买并持续保有以下保单:
C.G.L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单(承保范围: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和完工责任保险,营运行为及广告造成人格权侵害保险以及合同契约保险)
C.G.L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单必须是事故发生基础保险
保单累计赔偿限额和产品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必须各为二百万美元($2,000,000 USD each),
每一个事故的最低限额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 USD);
而且保单必须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且此保单必须是采用事故发生基础保险。
目前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不少,但在承保能力、费率水平、服务机构、理赔质量等方面有着较大差异,不同的保险公司在承保区域和产品类型上各有优势,所以在收到采购商的要求后,不要盲目地根据保险公司的“名气”来安排投保咨询,一定要找在该类产品上有承保优势的保险公司或在产品销售区域有服务优势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通过熟悉国际贸易的专业保险服务机构来货比三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给自己设计综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