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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车祸无责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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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因碰撞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杨先生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因碰撞产生的,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故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杨先生驾车在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自己不承担责任,可爱车受损了,保险公司却以杨先生无责为由拒赔。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2011年7月5日,杨先生驾驶自己的轿车沿S204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摩托车的白某及其朋友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先生无责任。 
 之后,杨先生要求自己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损失2.7万余元。该保险公司认为,杨先生所开车辆在事故中无责,就应当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先行赔付。杨先生无奈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2月,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杨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的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杨先生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因“碰撞”产生的,该事故的发生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故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给付杨先生2.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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