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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倍吉星值得买吗?性价比如何?

最佳答案

  1.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2.保障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3.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4.等待期:180天;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②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豁免后续应交纳的保险费。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25种中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最高赔付2次。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40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最高赔付3次。

  5.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可豁免后续保险费。

  6.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7.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12种特定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连续给付五年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累计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后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终止。

  8.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可选)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9.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可选)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间隔期365天。

  这款产品值得买吗,性价比如何呢?适合谁买?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108种,最高可选3次赔付),中症疾病保险金(25种)、轻症疾病保险金(40种)、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还可选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障范围广,保障病种数量多,如果您还没有重疾险,或许这款产品适合您。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保险海小编整理的关于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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